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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24号
2019-06-28 14:29:00 | 来历: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2019-06-28 14:29:00 | 来历: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依据《财务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告诉》),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造费、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布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标准处理,修订了《城市保护建造税 教育费附加 当地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方针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阐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造费挂号与申报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造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阐明。将《文化事业建造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份额)-13”,将《文化事业建造费申报表》填表阐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阐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心收入份额×(1-50%)+10×归属当地收入份额×(1-归属当地收入减征份额)-13。”
二、关于优惠方针的处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造费、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时,即可依照《告诉》规则享用优惠。
(二)纳入产教交融型企业建造培养规模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构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依照《告诉》的规则处理抵免,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检。
三、实施时刻
本布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布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当地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方针有关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保护建造税 教育费附加 当地教育附加申报表》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日